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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种
深圳建筑企业资质许可三级
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注册资金标准我局网上有www.szjs.gov.cn)
(四)具体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规定。(以上标准详见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设备购买发票、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如建筑幕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对厂房面积要求2000平米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一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职称证书未能符合所需专业的,可以补充提供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需经有关部门(如人才市场等)验证。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该资质范围内的建筑业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无。